长治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晋价费字〔2002〕201号 晋政函〔2019〕126号 晋政函〔2022〕111号 晋政函〔2023〕285号 |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财政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2-4元/1小时内·车位;旅游景点:10-15元/车·次;住宅小区:40-60元/辆•月。 | 晋发改价格发〔2016〕487号 长发改收费发〔2016〕453号 长发改收费发〔2018〕369号 长发改价管发〔2017〕280号 长发改收费发〔2023〕6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或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拖车服务按照作业里程计费,拖行10公里以内,1类-6类车上限收费标准分别为350元/车·次、450元/车·次、550元/车·次、650元/车·次、750元/车·次、850元/车·次;拖行10公里以上,每超1公里加收标准最低10元/公里,最高35元/公里。 | 晋发改收费发〔2021〕488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吊车费 | 吊车服务按次计费,1类-6类车上限收费标准分别为800元/车·次、1000元/车·次、1500元/车·次、2100元/车·次、2400元/车·次、2600元/车·次。 | 是 | 否 | 否 |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客运代理费:≤客运运费的6-10%; 客车发班费:≤客运运费的6%; 车辆安全服务费:0.5~2元/辆次。 |
晋发改服价发〔2017〕608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退票费:0.5元~票面金额50%; 旅客站务费:0.5~1元/票次。 |
是 | 否 | 否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5元/户·月。 | 长发改收费发【2022】258号 |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95元/吨;商业门店(网店)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1元/平米·月;宾馆、旅店业按床位计征10元/床·月;客运车辆按座计征1元/座·月。 | 是 | 否 | 否 | ||||||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居民用户23元/月·卡,非居民用户27元/月·卡,副卡2元/月。 | 晋价服字〔2006〕221号 晋发改服价发〔2017〕405号 晋发改服价发〔2017〕601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对进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的煤炭收取煤炭交易费,收费标准: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05元/吨。 对进入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焦炭,收费标准: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40元/吨。 |
晋发改商品发〔2019〕44号 晋发改商品发〔2019〕45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能源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八、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晋发改收费发〔2021〕433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是 | 否 | 否 | |||||||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晋发改价格发〔2016〕145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 五级标准:一级:0.3元/㎡·月; 二级:0.5元/㎡·月; 三级:0.7元/㎡·月; 四级:0.9元/㎡·月; 五级:1.1元/㎡·月; (物业服务企业自愿在同服务等级标准基础上新增服务项目时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5%,下浮不限。) |
长发改价管发〔2017〕280号 |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4年6月底。 |
长治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06).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