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治市教育局
长治市财政局
关于暂定平顺县阳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平顺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663号)和《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治市教育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发改收费发〔2021〕137号)规定,为体现公办幼儿园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群众承受能力、幼儿园可持续性发展等因素,结合成本调查结论,经市发改委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平顺县阳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保育教育费:200元/生·月。
服务性收费:主要有伙食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自主确定。
代收费:包括代购床单、被罩、毛巾被、枕巾等费用,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据实收取,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三、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保教费按月计退,幼儿在园法定工作日天数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幼儿因故缺勤的,当月缺勤法定工作日不足一个月的,不退费,足月缺勤的,应退还当月保教费的50%。
四、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全部退还。
五、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七、幼儿园接受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须的帐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八、本通知从2024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治市教育局
长治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1日
(此文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