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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9-09 17:01 来源: 长治发改委


关于对《关于新能源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登录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fgw.changzhi.gov.cn/)首页“价费管理”专栏,就关于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9日。意见建议请于截止日前发送至工作邮箱。

联系人:樊军印  3038904

箱:f3038904@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9

附件

关于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9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事宜下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概念定义

新能源机动车是指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优惠政策

新能源机动车在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位)实行停车服务限时免费优惠政策,2小时免费停放2小时后按照正常收费标准开始计费

三、适用范围

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科技馆、殡仪馆等;依法利用城市道路、桥下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场(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内停车场。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月*日执行。此前我市关于新能源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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