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铁路建设单位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向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专用铁路管理单位应当自专用铁路建设完成后十五日内,将专用铁路的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设位置、线路长度、运输设备、主要用途等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为了规范我省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发改基础〔2015〕2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二条,两个附件。
第一条阐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提出了《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铁路建设工程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的备案。
第三条明确了铁路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及三者的定义。
第四条确定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为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条规定了备案的具体时限要求。
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列出了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备案时所需提供的材料目录。
第八条至第十条说明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材料的准备要求和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对违反《办法》的处理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附件1、附件2分别是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材料格式。